組織章程



台灣動物園暨水族館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四日內政部台北(八十三)內社自字第八三八六七六三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八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九三○○二一四三四號函同意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九五○○六二四一五號函同意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一○一○二八八五三四號函同意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台內團字第1130283932號函准予備查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動物園暨水族館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 Taiwan Association of Zoological Park and Aquarium,縮寫 TAZA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有關法令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促進動物園、水族館及相關保育機構之合作交流、推展保育、教育及研究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之一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會址及分支機構於設立及變更時,均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各動物園、水族館及動物展演業之經營管理。

二、從事動物園、水族館及動物展演場所之規劃設計、評鑑及學術研究。

三、促進國內外相關組織之交流與合作。

四、強化野生動物保育及瀕臨絕種動物繁殖。

五、舉辦專業研討會及人員訓練講習。

六、推展環境教育與發行刊物。

七、推動有關動物園、水族館及動物展演業之其他活動事項。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之動物園、水族館、展演動物業相關業務人員及相關學術研究者,由會員(會員代表)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條件之團體,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由協會指派委員初審以確認是否贊同並符合本會目前之理念及具備動物照養水平,通過初審後,本會安排實地審查,申請人提出簡報,經理事會出席過半數以上同意通過,始可繳納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行使會員權利。

(一)甲級團體會員:

同時符合下列資格者,可推派5人為該團體會員代表:

1.    具有動物展演許可證。

2.    具有社會教育機構身分之科學教育館、科學類博物館或動物園;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觀光遊樂業。

(二)乙級團體會員: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可推派3人為該團體會員代表:

1.    為動物保護法「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

2.    設立於國內之動物展演場所。

3.    內政部機關核准協會。

4.    凡符合甲級資格者,應優先申請甲級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動物保護相關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該提出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

二、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

四、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出席會員大會。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期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執行監察職權。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法。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提名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代人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監事或監事長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廿 條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行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廿一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廿二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各所屬兩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 廿三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廿四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各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廿五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免名譽理事長一人及榮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榮譽理事長由理事長邀請卸任理事長擔任之。

第 廿六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事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召開之。

第 廿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廿八 條

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有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份。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七、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第 廿九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卅 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及準會員:新臺幣參佰元整。

(二)甲級團體會員: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整。

(三)乙級團體會員:新臺幣伍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整。

(二)甲級團體會員:新臺幣參萬元整。

(三)乙級團體會員:新臺幣貳萬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機關補助。

八、其他收入。

第 卅二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三 條

依據內政部人民團體法條文規定,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 卅四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卅五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 卅六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